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中国摄协的集体荣誉和中国摄协会员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升会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中国摄协深化改革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以中国摄协名义,对中国摄协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摄协章程、违反摄影行业规范的行为(上述行为以下统称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分,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国摄协处分个人会员,坚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公平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中国摄协对个人会员的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
第五条 通报批评,系指在公开场合及媒体对受处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
第六条 暂停会籍,系指暂停受处分人会员权利,但保留其会籍。处分期间,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
根据会员违法违规情节,对其暂停会籍的期限为1—3年。在暂停会籍期间,受处分人能认真反省自身错误、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审查,上报中国摄协驻会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其会籍。
第七条 取消会籍,系指将受处分人取消会员资格,停止其一切会员权利。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受处分人被取消会籍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中国摄协;五年期满后,重新申请加入中国摄协的,申请时提供的摄影业绩为被取消会籍后取得,并需注明曾受取消会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条 在申请入会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会员资格的,一经发现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九条 因在摄影相关事项中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或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或有其他违反《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员,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会籍处分。
第十条 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会员,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中国摄协举办的摄影活动或其他重大摄影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违反活动规则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会籍处分。
第十二条 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损害中国摄协声誉或损害中国摄协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新闻宣传、媒体发行出版工作中,使用不正当的摄影手段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具体负责会员处分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工作处可以根据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并告知本人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必要时予以协助。对会员违反《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的行为,应联合中国摄协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联系被调查人并告知调查事项,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应给予处分的,会员工作处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中国摄协驻会领导机构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处分人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中国摄协公章。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处根据处分决定,对会员所受处分在会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对暂停会籍的会员恢复会籍的,参照本条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会员工作处向中国摄协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中国摄协做出最终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超出复核请求时限的,会员工作处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5年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摄协负责具体解释。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