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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2018-04-25 来源: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 责编:九儿

为加强中国摄协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工作,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文联、中国摄协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全国性产(行)业摄影组织、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团结广大摄影人,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致力于发展本地区、本行业摄影事业,出人才、出作品,促进摄影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是中国摄协联系和服务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重要渠道,是摄影工作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具有联系面广、专业性强、摄影人才集聚的优势,能够更为广泛地吸引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能够以更敏锐的触角及时反映不同摄影群体的发展需求。中国摄协通过加强与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延伸协会工作手臂、扩大影响,推动形成资源共用、阵地共建、队伍共融、工作共谋、成果共享的联动合作机制,实现协会工作有效覆盖。

第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协的决议,完成中国摄协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第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有推选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摄协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摄协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摄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配合中国摄协做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的推选工作。中国摄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摄影工作会议,通报摄协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座谈研讨,征询团体会员单位意见建议,研究有关工作。中国摄协召开其他相关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安排相应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加强中国摄协与团体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与服务,积极培育和宣传团体会员单位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引导团体会员单位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支持团体会员单位不断扩大联系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自身发展的各具特色的摄影文化活动,推动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壮大。

第七条  中国摄协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可吸纳有关团体会员单位共同参加,相关团体会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积极提供调研数据和资料。中国摄协积极支持团体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摄影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可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八条  中国摄协在会员工作平台搭建联系、服务与管理团体会员单位的互联互通工作模式,探索实行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登记制度,对团体会员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等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作为衡量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推行奖励惩罚、提供发展扶持等的重要依据。引导团体会员单位配合中国摄协不断扩大摄协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让更多更广泛的摄影群体、工作者凝聚在摄协的周围,成为服务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有效载体,筑牢协会工作阵地。

第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加强对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和道德规范建设,大力支持中国摄协工作;要建立摄影人才信息库,定期向中国摄协推荐优秀摄影人才,协助中国摄协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中国摄影事业发展合力。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及时向中国摄协通报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举办的重要摄影活动、团体会员单位的更名、主席团成员的人事变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中国摄影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参照《以中国摄影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的管理办法》《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举办摄影艺术届次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活动公平、公正,提升活动影响力,促进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努力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培育一大批高水平摄影人才。

第十二条  中国摄协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单位有退出意愿的,可向中国摄协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退出;

2.团体会员单位不能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3.不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全国性产(行)业摄影组织、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中国摄协劝其退出;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摄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三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摄协负责具体解释。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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