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国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中国摄协深化改革方案》部署,进一步发挥主席团成员在摄影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文联关于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摄协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和副主席组成,是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主席主持主席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应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履行主席团成员的义务。
第三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作为服务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保障主席团成员履职权利,做好履职服务,加强履职管理。
第二章 履职方式
第四条 参加重要工作会议。出席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由中国摄协组织召开的其他会议,带头贯彻会议决议和精神。担任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主席团成员应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参加重大文艺活动。带头参加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组织的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展览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骨干培训等重大文艺活动。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各项摄影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参与调研提出建议。主动开展摄影工作者思想状况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准确把握摄影工作者思想动态;积极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题调研和重点工作项目,发挥专业特长,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助推重点工作实施,发挥在推动摄影事业发展和行业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建言献策,针对协会工作和中国摄影事业发展,每年年底前至少向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提交一份提案。
第七条 联系培养青年摄影人。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主动联系帮助基层和创作一线的青年摄影工作者,关心其创作状况及发展需求,为青年摄影工作者成长成才提供指导帮助、加强思想引领。任期内每人应确定至少10名基层青年摄影工作者为联系对象,进行一对一指导。
第八条 关心扶持新摄影群体、工作者。密切关注新摄影群体发展状况,帮助、支持和指导基层民间摄影组织规范工作、拓展业务、提升水平,积极促进其与中国摄协建立起更密切的工作联系,推荐其中的优秀摄影人才入会。
第九条 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参与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发挥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推动制定摄影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 带头推进行风建设。带头执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有关弘扬正风正气,反对不良风气的研讨座谈,在应对相关舆情事件时立场鲜明、敢于发声,推动摄影界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十一条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社会影响,积极参与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的相关具体工作项目,尽己所能,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摄影工作者搭建平台、提供支持等出力尽责。
第三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完善履职平台。探索运用新媒体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拓宽和畅通主席团成员履职渠道,提高履职成效。做好主席团成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主席团成员解决履职尽责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对待主席团成员的来访、来信、来电,并做好受理、承办、转办、督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联络工作。完善主席团成员联络制度,利用网络、短信群发平台及建立主席团微信群等多种沟通渠道,建立联系网络。定期向主席团成员通报工作情况,及时为主席团成员邮寄协会杂志、报刊、简报和文件,让主席团成员及时了解摄协动态,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主席团成员对中央政策、方针,重要理论、文件的学习。增强主席团成员的政治意识、调研能力、工作水平。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履职档案,提交履职报告。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建档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收取主席团成员提交的年度履职工作报告。中国摄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举办活动邀请主席团成员参加的,须于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受邀参加的主席团成员名单等相关信息,由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在履职档案中予以记录。中国摄协按年度向中国文联报送主席团成员的履职档案和履职报告,提出履职情况分析报告和处置意见,把履职情况作为相关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履职行为。主席团成员要严格自律,不得参与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主席团成员以中国摄协名义或代表中国摄协参加各类社会活动,须经中国摄协驻会领导机构授权许可。
第十七条 严格请假制度。主席团成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中国文联、中国摄协安排或邀请参加的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主席团成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予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主席团成员履职工作规则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