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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规则

2018-05-04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 责编:九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摄协理事会理事在推动摄影事业和摄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理事履职能力,根据《中国文联关于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摄协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摄影队伍建设和摄影界行风建设,着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三条  中国摄协理事须为中国摄协会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摄协理事实行任期制。

第四条  中国摄协理事是摄影界领军人物、优秀人才,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应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协的决议;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参与中国摄协重大摄影活动和调研活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社会影响,在行业引领、行业自律等方面率先垂范,协助中国摄协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摄协理事应按要求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由中国摄协组织召开的其他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中国摄协理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中国摄协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采风创作、评奖办节、展演展示、志愿服务、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对外交流或权益保护等摄影活动。

第七条  中国摄协理事应本着就近便利原则,每年密切关注联系1个新摄影群体,联系培养帮助至少3名优秀青年摄影工作者。

第八条  中国摄协理事应积极参与配合中国摄协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拓宽和畅通中国摄协理事履职渠道,提高履职成效。认真对待理事的来访、来信、来电,并做好受理、承办、转办、督办等工作。建立理事会微信群等多种沟通渠道,及时为理事邮寄协会杂志、报刊、简报和文件,让理事及时了解摄协动态,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条  中国摄协理事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总结年度履职情况并对中国摄协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的理事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摄影事业以及与内地的摄影文化交流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对中国摄协理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并作为相关考核考察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中国摄协理事,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予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十四条  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规则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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