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名义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摄影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以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以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摄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摄影活动,包括有关摄影的各种评选、展览展示、研讨会、交流合作以及艺术节等。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活动的方式根据活动实际情况与承担的相应责任确定,可分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等。
第三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政治导向和艺术品位,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有利于引导推动摄影创作,有利于扶持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交流和发展,促进摄影繁荣和文化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摄影文化的需求。
第四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按照导向正确、依据正当、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原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品位,避免多头重复,从严从紧审核审批,宁缺毋滥。
第五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导向示范性;活动的主题应突出政治性、公益性,注重社会效益;活动的内容应围绕、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活动由驻会领导机构授权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协会落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活动类别和相应资质要求
第六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根据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等类别,分别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中国摄协主办、联合主办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要求。
2.联合主办活动,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国文联及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摄协各团体会员单位。
3.以摄影家个人名义申请由中国摄协主办的摄影活动,该摄影家须在摄影艺术上有突出成就,德艺双馨,积极和支持参与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协工作,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一般应是中国摄协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团成员和中国摄协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席(会长)。
4.活动的策划、组织、宣传、评审、展览、出版及相关重点环节,应当由中国摄协作为主导单位进行。协会落地单位须全程参与、监督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等环节。
第八条 中国摄协承办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要求。
2.活动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3.活动的策划以主办单位为主进行,中国摄协在重点环节发挥指导性作用。活动的宣传、评审、展览、出版等工作,协会落地单位应当全程参与。
第九条 中国摄协协办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要求。
2.活动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3.活动的策划、组织、宣传、评审、展览、出版及其他相关环节,由活动主办单位为主进行,协会落地单位从专业性方面,对活动相关工作给予协助,发挥辅助性作用。
第十条 中国摄协支持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要求。
2.活动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中国摄协各团体会员单位或与协会有密切合作关系、能在摄影事业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单位。
3.协会落地单位从导向示范性和艺术性等角度,对活动重点环节把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须按有关要求提前提出申请(须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事一报。
第十二条 申请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申报单位须发公函并附活动方案(活动名称、宗旨性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入展数量、经费来源、宣传方式等)至中国摄协,由协会落地单位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论证审定后报中国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以中国摄协名义行文批准后方可实施。合作单位须与中国摄协或协会落地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各方责任义务。
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中国摄协媒体举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由主办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摄协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摄影活动,须严格审核有关各方社会政治背景及资质(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关注了解其商业或市场操作方式,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合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遇有涉外内容的,须报中国文联国际联络部审核,严格按照外事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中国文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活动的政治导向、组织工作和新闻宣传等严格把关,并根据需要可成立由中国摄协及其他主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活动组委会。须确定专人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对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中国文联、中国摄协联合主办的各类摄影活动,一般由中国文联党组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负责人;中国摄协主办的各类摄影活动,一般由协会驻会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中国摄协主办、联合主办的各类摄影活动,评委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7名,须确定一名协会主席团成员或驻会领导机构成员担任评委会主要负责人,评委一般从中国摄协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和著名摄影家中产生。联合主办单位推荐的评委不能超过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一,由驻会领导机构研究确定。中国摄影金像奖和全国摄影艺术展览的评委,从中国摄协评委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他摄影活动的评委由协会落地部门推荐,由协会驻会领导机构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八条 中国摄协主办、联合主办、承办的各类摄影活动,一般应邀请中国文联党组领导等上级领导出席,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和驻会领导机构成员须参加;中国摄协协办、支持的各类摄影活动,视情况邀请协会驻会领导机构成员出席。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及其所属业务部门、中国摄协媒体举办的全国性摄影活动,一般应邀请协会分管领导、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参加。
第十九条 活动各方须建立健全举办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事项。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在合同或协议文本中,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权限义务和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做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
第二十条 活动各方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合作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如需要变更,协会落地单位应及时向协会驻会领导机构作书面请示,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主办、联合主办和承办的各类摄影活动中,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和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入选作品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件,其他摄影活动入选作品原则上不得超过120件。如需超过入选数额,需由协会落地单位向驻会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中国摄协媒体等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入选作品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件。如需超过入选数额,需向协会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各类摄影活动的征稿周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二条 活动涉及评审的,协会落地单位应在评审前10日将征稿情况、评审方案报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杜绝评审中舞弊和违背对社会承诺的情形发生,规定相应的回避条款,严禁内定或违规更改评审结果等。参加评审的评委须签订承诺书,确保正当行使评委权力、与被评审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等。
评委如有违反评审要求和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委资格。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入选作品必须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一周时间)。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不能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主办、联合主办和承办的各类摄影活动,经协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在入选作品的证书上加盖协会公章,并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的规定作为入会业绩条件。由协会落地单位向驻会领导机构提交盖章申请,并附入选作者名单、作品清单(附图片电子文件)及公示材料,经驻会领导机构批复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盖章。
第二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协会落地单位应当将活动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财务决算报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定。经审定后,协会落地单位须向中国文联审核批准部门和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存档。同时将入选作品的电子版大图报送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网络信息处进行存档,并录入中国摄协图片库。
此外,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需将评审档案呈报中国文联纪委备案,纸质原件材料交专委会工作处存档。
活动相关结果列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申报业绩条件的,由协会落地单位将相关人员名单和作品图录交协会会员工作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活动进行期间和结束之后,协会落地单位应注意收集媒体舆论或举报信息。如有重要舆情,应及时报告协会分管领导。协会驻会领导机构指定协会落地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受理单位或部门应向驻会领导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须遵纪守规,节俭办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文联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实现经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二十七条 须明确活动经费来源,对承办方、出资方资质背景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前置审核,合作各方须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对权限义务和经费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规避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各类摄影活动须坚持项目管理原则,经费使用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原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须严格遵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规章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建立与项目申请、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绩效管理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文联、中国摄协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使用活动专项经费及相关捐赠、赞助费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属于定向赞助的,应切实按指定用途使用,以提高活动质量、发挥活动作用、扩大活动影响。
第三十二条 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国摄协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活动经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中国摄协名义举办各类摄影活动须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中国摄协媒体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中国摄协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