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优秀摄影作品创作和传播,进一步规范由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主办的摄影艺术届次展(以下简称“届次展”),推动摄影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文联全国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届次展”是指由中国摄协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或由多个团体会员单位联合主办的摄影艺术作品展览,须经中国摄协备案。“届次展”是推动各地区和各产(行)业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进摄影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届次展”的举办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力求设置合理、数量适当,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监督保障到位,激励机制有效,宣传推介有力,品牌效应凸现,达到举贤荐优的目的。
二、举办周期和参评资格
第三条 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办的“届次展”,举办周期为两年(含两年)以上。由多个团体会员单位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举办周期为1年(含1年)以上。
第四条 “届次展”只允许在举办单位所在地区或所属产(行)业范围内征稿。
三、奖项设置
第五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协主办的“届次展”,可按地方政府规定设置等级奖项(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30个,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120个。
第六条 由各全国性产(行)业摄协主办,或由多个团体会员单位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不得设置等级奖项,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120个。
第七条 每位参评者在当届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得超过2件。
第八条 按本指导意见规定数量评选出的获奖和入选作品,可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有关条款计作相应的入会业绩分值。
四、获奖作品的公示和确认
第九条 拟获奖或入选作品,需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届次展”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重实效重成果。
第十一条 “届次展”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获奖和入选名单、作品电子版缩略图、评选工作有关情况,以及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备案,否则不计入入会业绩分值。
五、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届次展”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者收取费用等。
第十三条 评委、参评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选规定,不得干扰评选,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对“届次展”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国摄协将依不同情形和程度,对举办单位做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不认定评选结果等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和修订权归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