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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05-29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责编:斫子 Su Yuezhuo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摄协道德委员会”)是中国摄协开展行风建设的自律性纠错机构。

第二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为指导,深入推动《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落实,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行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处置失德行为,推进摄影界行风建设。

第三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确定《中国摄影家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推动执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做出摄影界行风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调查处理对摄影工作者违反《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的举报投诉;开展摄影界行风建设调研和培训,推广典型经验。

第四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兼),委员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由中国摄协主席团和分党组、团体会员单位、摄影界和法律界等领域代表人士构成。

第五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处),负责处理摄协道德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专题会、全体会议研究,可约请有关当事人出席说明情况,并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形成决议须经参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摄协道德委员会依据《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处分细则》,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经劝诫仍拒不悔改的,取消其中国摄协会员资格,禁止参加中国摄协举办的活动;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向当事人任职单位及文化艺术、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有劣迹的摄影从业人员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摄协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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