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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

2021-08-30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责编:咚咚锵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

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摄协会员是协会工作重要的组织基础,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文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会员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摄协章程和深化改革要求,制定本条例,就中国摄协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开展。

第二条  会员工作是推进中国摄协深化改革、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会员工作,将对摄影队伍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  加强摄影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遵循摄影艺术的特点和规律,从有利于摄影人才成长和摄影创作繁荣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从长计议、精心规划、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落地部门为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会员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中国摄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分别依据《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和《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协会、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根据《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中国摄协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协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履行和行使《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中国摄协个人会员原则上每年发展一次,个人入会须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界人士,赞成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有关方面推荐,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协会员。中国摄协个人会员履行和行使《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中国摄协根据摄影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完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科学合理设置团体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在会员发展中打破体制界限,拓展工作领域。一方面广泛联系基层摄影组织和新摄影群体,选择条件成熟的组织,适时将其吸收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一方面积极吸收基层创作一线、青年摄影工作者、新摄影工作者等优秀职业摄影人,为他们开辟入会绿色通道,以进一步提升会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会员队伍结构。

第十条  注重为青年文艺工作者成长成才铺路搭桥,建立“青年摄影工作者”工作平台,切实为青年摄影工作者成长成才提供发展空间和条件;建立“青年摄影人才库”,加大对青年摄影工作者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览出版、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扶持;在协会网站上开辟“青年摄影工作者之友”专栏;促进扶持高校摄影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青年摄影工作者成长成才提供有效平台。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摄协与团体会员之间的联动机制,积极加强联系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依法依章程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团体会员提高组织工作和创作水平,引导和支持其开展摄影公益活动和群众性摄影文化活动。在协会官网设立团体会员改革专区,作为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平台。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推进中国摄协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领域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委员会为摄影艺术发展和协会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的作用,积极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专业活动、开展行业研究、进行专业培训、举荐专业人才、引领专业方向等方面的作用,按照专业化、层级化、分众化的模式,扩大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覆盖,夯实服务会员的组织基础。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个人会员的扶持引导,通过 “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到人民中去”“向人民汇报”等文艺创作项目及时发现培养有潜质的摄影创作人才,发挥其在重大主题摄影创作中的作用,切实为会员的摄影创作提供有效帮助。加大“中国摄影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对主题摄影活动的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创新服务基层摄影工作者机制。制定完善中国摄协基层调研制度和中国摄协领导联系基层摄影工作者制度。注重把更多活动项目和资金向基层一线延伸和倾斜。支持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组织群众性、公益性的摄影活动。

第十五条  加大理论评论人才培养的力度,建立完善摄影理论评论人才库,为理论评论人才提供专题研究和学术出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和新摄影工作者的常态化联系制度,在深入生活、展览展示、教育培训、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新摄影工作者提供扶持和便利,积极培养新摄影群体当中的优秀分子,形成覆盖新摄影工作者的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会员教育培训机制,原则上每5年面向全体中国摄协个人会员进行一轮培训,把活跃在基层和创作一线的中青年文艺工作者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把新摄影工作者等摄影骨干纳入培训范围,制定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把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以协会官网为载体,建立中国摄协会员库,实现网上入会申报审批、会费缴纳、会员信息更新、人才检索、重大事项通知、会员提醒等功能,并将其打造成综合内容发布平台、摄影工作者和作品推介展示平台。用一年时间重新整理更新个人会员数据,掌握会员基本资料、艺术成就、参加协会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用两年时间为会员建立艺术档案库,努力做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立体展示。对涌现出来的德艺双馨个人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互通机制,创新联络服务会员的理念、机制和手段,研发运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短信群发平台等多种信息化载体,实现会员信息即时更新,对会员意见建议和发展需求进行及时收集和反馈,定期向会员通报业务资讯,切实解决会员最关切、最急需帮助的问题。

第二十条  加强摄影维权,壮大维权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摄影法律志愿服务机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不断增强摄影工作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完善建立立法协商机制、侵权纠纷调解机制、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诉求表达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摄影工作者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有效渠道和措施,大力支持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做好面向会员的摄影作品集体管理和使用费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文联领导下,积极探索和推动摄影人才职称的标准设立和评定工作。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

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对于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制定《中国摄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摄协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推进会员队伍管理规范化工作,突出对会员政治立场、道德品行、行为规范的要求,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  研究制定摄影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强化行业服务、管理和自律,充分发挥中国摄协在摄影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认真执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并制定摄影工作者遵守公约的相关实施办法。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构建“公约立规、办法奖惩、委员会监督”三位一体加强行风建设的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会员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正面典型人物的宣传力度,完善对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德艺双馨优秀会员等有突出成就的摄影工作者的表彰激励措施。重视发挥中国摄协主席团成员、金像奖获得者、德艺双馨优秀会员、摄影界代表性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摄影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形成摄影行业“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五条  制定《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规则》,建立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年度履职登记制度,要求其在任期内参加中国摄协及团体会员主办的各类公益活动、服务基层活动等,进一步发挥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在摄影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处分细则》,对会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摄协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者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立舆情监控和应急反应机制,做好应对和正确处置突发性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会费收缴标准和收取方式》的规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壹佰元,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每届缴纳会费陆万元。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使用会费。加强监管,将会费用于会员档案管理、会员联谊活动、会员表彰奖励等与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并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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