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摄协信访受理工作,提高信访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密切协会与广大摄影人之间的联系,缓解、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维护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权益,营造良好和谐的摄影事业发展环境,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指摄影人、摄影组织或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信访原则;
(二)对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均须认真对待;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妥善解决信访者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谨慎对待无理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五)必须严格保密,来信不得转给被投诉或被检举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中国摄协分党组领导;涉及对协会机关各处室、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由协会机关纪委牵头负责;涉及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摄影人或其他摄影组织等外界的信访由会员工作处牵头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做好信访登记、分类、备案工作;
(二)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人没有提供线索的,联系举报人请其提供线索;举报人已提供线索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机关纪委、会员工作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对管辖范围内的信访线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协助,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四)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各团体会员单位转送信访件,并跟踪处理情况;
(五)根据信访来访反映的情况,定期分析业界状况和问题,形成年度报告,报协会分党组,为协会改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倡导和弘扬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注重程序,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登记、保管所有信访材料与调查处理意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流程
第七条 受理来信注意事项:
(一)受理部门应保证信件的完整性,特别要注意信封上邮戳和文字的完整。不得涂抹、污秽信访材料上的任何字迹和内容。信访材料应进行扫描,作为工作文档,原件留档。
(二)受理电子邮件来信时,应注意保留电子邮件原始信件及截屏信息,电子信访材料及截屏信息用A4纸打印。
(三)在信件(包括电子邮件打印文本)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处,加盖信访专用章,并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四)所存信访材料,设立专人负责登记、归档。包括信访时间、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受理来电注意事项:
(一)设立自动录音热线电话。
(二)听取来电应仔细记录来电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主要诉求等情况。
(三)对来电无法讲清内容的,可建议其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诉求。
第九条 受理来访注意事项:
(一)问清(核实)来访者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
(二)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来访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作为备查资料。
(三)反映重要内容的问题,还应要求来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备存。
第十条 登记管理工作需设立专人专簿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并保持一致性。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将信访内容摘要,信件的正文、信封及附件等材料一并装订,呈报相关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收到的信访,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如果不需要核实的,直接归档。反之则需要进一步的处理,直至材料归档。
对重要信访件应由受理部门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呈报协会分党组研究批示后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属于协会管辖范围的,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件;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件;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件;
(五)属于协会管辖范围的,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矛盾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信访件。
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受理部门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署名真实、联系方式有效的来信,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涉及法律事宜,应征求协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由律师出面核实,调取资料,回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信访自受理之日起,直至办结,全过程均应做好记录工作,并应在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访材料(包括电子文件)完整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摄协所属单位信访受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机关纪委、会员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