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关于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10月20日中国摄协分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推动中国摄影事业繁荣发展,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提升摄影原创力,促进群众性摄影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国文联关于规范命名“文艺之乡”和创建“文艺创作基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摄影之乡”一般指有效推动摄影事业发展、创新的副省级城市、地县级城市等;“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一般指有效开展相关摄影创作、研究、培训、展示和交流活动的地区、单位或场所等。
第三条 命名和创建工作应坚持社会主义文艺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应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中国摄协负责对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审批;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相关申报审核、考查评估、签定协议和命名、创建挂牌等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并报中国文联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比较丰富的摄影资源,特色鲜明,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和支持摄影工作,对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当地摄影组织开展工作扎实得力;
3.有稳定的摄影骨干队伍和深厚的群众摄影基础。开展的摄影特色品牌活动群众参与性和受众率高,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
4.当地政府部门应承办至少一次中国摄影艺术节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等重要品牌活动。
第六条 申请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开展创作的摄影资源;
2.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层摄影人才队伍,对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3.具备经常性举办摄影创作、展示、培训活动等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规范及经费保障;
4.应承办至少一次全国摄影工作会议等重要摄影活动;及曾与中国摄协合作举办过三次(含)以上全国性摄影活动。
第七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仅表示达到申请命名或创建的资格,并不是被批准的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应严格按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第九条 申报“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须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由中国摄协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经中国摄协驻会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文联备案并授牌。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函;
2.推荐函;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地区或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摄影活动、摄影队伍建设情况以及规划发展前景,相关保障措施、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1.中国摄协扶持和支持“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举办的有关摄影活动;
2.中国摄协适时组织中外摄影家到“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进行深扎创作和调研;
3.中国摄协官网开设“之乡、基地”专栏,并通过协会媒体予以宣传推介;
4.中国摄协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工作会议”,并邀请相关代表参加由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重大摄影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在协议有效期内应履行如下义务:
1.应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悬挂“中国摄影之乡”或“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牌匾,特别是“中国摄影之乡”应设置标志性形象;
2.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宣传由中国摄协制定的《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并监督摄影人自觉遵守;
3.在所属地区的景区、景点设立“中国摄协会员绿色通道”,对前往摄影创作的中国摄协会员(凭会员证),提供免收门票等优惠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与帮助;
4.应与中国摄协(或中国摄协有关部门)合作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摄影活动,并积极支持、配合中国摄协工作;
5.积极在当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公益性摄影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牌等名义向申请地区或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摄协与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所在地区或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协议自动中止。如需延续合作期限,应进行重新评估,并经中国摄协批准后重新挂牌。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需在每年年初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中国摄协会员前往创作情况、履行协议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中国摄协将建立电子台账,不定期对“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中国摄协将提出整改意见。对未能在商定期限内改正的,中国摄协有权解除命名或创建协议,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示,且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未能有效保持原有摄影资源或摄影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业界和社会对此反应强烈的;
2.管理不善,致使“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品牌价值下降,中国摄协名誉受损,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3.利用“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能有效履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七条 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为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摄协相关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