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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好声音”:摄影界热议“署名权”(Ⅱ)

2024-03-13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作者:中国摄影报 责编:张双双

《关于加强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的提案》不仅获得了摄影界人士转发热议,也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本报邀请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裴烨,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光、助理审判员石婕,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解读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编者

唤醒崇法尚法自觉,培育良好艺术生态

裴烨

全国政协委员郑更生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强公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的提案》,不仅仅是在倡导对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更是自2020年11月11日第六十二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之后,中国摄协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依法维权进程,改变摄影家“二等公民”地位的再一次集体唤醒。从现实出发,这是面向摄影家吹响的崇法尚法、彰显摄影艺术文化自信的“冲锋号”,是面向全体摄影人吹响的遵法守法、维权自觉的“集结号”。

众所周知,在当下时代就大众普及度、应用和使用范围而言,摄影已经跨越诸多传统艺术门类,成为传播文化艺术最为便捷和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历史原因,即使是国内知名摄影家,以及许多在历史长河中耳熟能详的优秀摄影作品,依旧在艺术的百花园里“籍籍无名”。就连“署名权”这一法律层面的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真正保护,这不仅对摄影家的人身权构成了侵害,同时对摄影这一艺术门类应有的地位也有失尊重。

培育良好的摄影艺术生态,向全世界展示好新时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山水人文,讲述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华文化,是所有当代摄影家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艺术使命和时代担当。但如果缺乏对摄影家及其作品应有权益在法律层面的保护,摄影家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摄影艺术的文化软实力将会大打折扣,摄影界推动新时代文化事业的繁荣兴盛也难以持续发力。给侵权者扎紧法律的篱笆,保护的不仅仅是摄影家及其摄影作品应有的权益,更是对摄影艺术事业的呵护和对摄影界的基本尊崇。

法不立则吏不畏,吏不畏则民不安。依法保护摄影家乃至全体摄影人合法权益,始于署名权,但决不止于署名权,还有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摄影界业内崇法尚法,业外遵法守法,才能真正地实现全社会的自醒自觉,二者缺一不可。郑更生委员提案倡导的“加强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不仅代表的是摄影界的呼声,更是在法律和操作层面最易实现的切入口。只有真正地唤醒摄影家崇法尚法自觉、唤醒全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摄影家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贡献才能真正地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摄影行业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真正建立,中国摄影界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也才能持续提升,摄影艺术的良好生态才能真正培育起来,才能蓬勃发展起来。

强化能动司法,共建共治格局

 杨光

在法律层面上,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作者依法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表明身份,在作品发表时或未发表时,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标记在作品上。

公共场所使用摄影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并保护原作者的署名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或者剥夺原创作者的署名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且未给予署名,即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因不署名或者署名不规范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及侵权纠纷屡见不鲜,纠纷的背后隐藏着多维度、深层次的原因。创作者及维权意识淡薄、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不熟悉与漠视、监管力度不足等都为侵犯摄影作者署名权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及署名权的保护态度是非常明确和积极的,根据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修订内容,我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将其视为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郑更生委员的提案正是在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为当下创作者们所面临的侵权现状与我国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和创作活动持续发展的现实矛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有助于保证摄影作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激发创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力,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在审理摄影作品署名权侵权纠纷及其他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加大对署名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署名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对署名权等著作权的关切,承担起强化法治权威、引领社会尊崇原创、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的社会职责。

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公开审理范围和力度。确保诉讼过程透明公正,通过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使公众能直观地了解和感知法律对署名权保护的具体方式,提升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效果。其次,应注重发布和解析署名权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明确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范围;利用裁判文书网、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扩大对外公开和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警示潜在侵权者,并指导权利人依法有效维权。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不仅能彰显司法公正,也能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与落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与保护署名权的意识。再次,尽力协调多方资源对署名权等形成全面保护。利用调解、仲裁、小额诉讼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署名权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社会参与治理,借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联动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技术平台等多方力量,通过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开展普法宣传、深入走访调研、开展授课座谈等方式,共建共享信息资源,达成各界对加强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协作保护的共识,共同构建署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依法维护权益,助推文艺繁荣

石婕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郑更生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的提案》,引发了摄影创作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深度反思和广泛关注。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并非一个新话题,而是伴随着摄影艺术的发展和传播媒介的演变,长期存在于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个痼疾。从早期的照片展览、印刷出版物,到如今的数字化展示与网络传播,不规范署名甚至无署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摄影师作为原创作者的身份认同和经济权益,也成为制约摄影行业健康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化建设的一道难题。

郑更生委员的这一提案,不仅呼应了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对提升文艺原创能力、尊重和保护创作者权益的要求,更是在我国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对文化艺术领域法律实施和制度完善的有力推动。

摄影作品是摄影师智慧与技艺的结晶,承载着艺术表达和情感传递,更是创作者精神世界与个性特质的重要体现。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基本人身权利之一,不仅是对摄影创作者身份属性的明确标识,更是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所蕴含的独特价值和辛勤付出的深度尊重与肯定。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不规范甚至无署名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侵权现象的背后隐藏着多维度、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创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之一。许多摄影师和创作者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到署名权的重要性,或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发布作品时没有明确署名,或者在授权他人使用时未要求署名;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原则上明确了署名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但由于监管力度的欠缺,侵权行为的成本相对较低,相关机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侵犯摄影师或其他创作者的署名权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使用摄影作品而未予正确署名,或者擅自篡改、删除原始署名信息等;再次,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增加了署名权保护的难度,这就很容易让恶意侵犯署名权的行为钻空子。

针对公共场域内摄影作品署名权保护难题,应双管齐下,从创作者和使用者两个关键环节共同发力。一方面,聚焦摄影创作者这一核心群体,强化知法懂法的意识和版权自我保护能力至关重要。摄影师应当全面深入理解并积极主张自身的署名权以及作品修改权、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各项法定权益。通过开展系统性的版权教育与培训活动,提升创作者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并将其转化为实际行动,从创作源头树立起规范署名、捍卫权益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针对社会公众及各类商业机构作为摄影作品的主要使用者,其遵法守法意识的培养与实践同样不可或缺。在推广宣传、展示展览等环节中,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其他艺术形式的运用,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在任何公开场合使用摄影作品时,均依法注明作者信息,切实保障摄影师的署名权不受侵犯。此外,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到尊重和维护摄影作品署名权的法治化进程中来,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和法规政策,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促使每一个公民和商业机构都能从观念到行为层面真正树立起尊重原创、崇尚法治的良好风尚。

文字来源:中国摄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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