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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 | 典型案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

2024-05-14 来源:权证链 责编:张双双

“AI文生图”著作权案

——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典 型 意 义

本案坚守著作权主体认定的“人类中心主义”,首次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这将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更多的人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作品,确保AI生成内容后续授权、维权的权利稳定性,增加人们采购相关大模型服务的动力;大模型厂商将受到不同程度激励,可以通过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最终加大技术研发及投入力度,吸引更多用户使用大模型工具;贡献AI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原始人类绘画者亦将获得相应权益保障,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进入“使用-收益-投资”的良性循环模式。同时,本案将促进全社会文化的传播、作品的丰富,直接影响未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行业在中国境内的创新模式,促进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

基 本 案 情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裁 判 要 点

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 判 结 果

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

内容来源:权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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