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
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七条“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和第二十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的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 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协会系指中央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直接领导的,由本系统、本产(行)业内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摄影团体;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系指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全国性的摄影团体。
第二条 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摄影人,致力于发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摄影艺术事业,出人才、出作品,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2.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协会由主管单位党组(党委)领导;
(2)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独立社团法人。
4.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的章程及经费来源。
5.拥有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摄影队伍。个人会员数量不少于200人,有50名以上中国摄协会员。会员要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6.在本系统、本产(行)业内积极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取得一定成绩,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条 全国性的产(行)业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协,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向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由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初审后报请中国摄协驻会领导机构审议。
3.经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全国性的产(行)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成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之后,应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全国性产(行)摄影协会和全国性摄影社会组织每届缴纳会费陆万元,在新一届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当年,于大会召开前缴纳。未经中国摄协主席团同意逾期或不能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中国摄协主席团可以中止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细则经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中国摄协。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负责受理申报和服务管理工作。
中国摄影家协会
2018年4月12日
注:中国摄协会员工作处电话:010-65135985